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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領航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簽,還是試用期滿以後再簽?
 答:試用期内就應當簽,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内。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問:試用期的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呢?
 答: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緻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緻的,如果不一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确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6、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7、雙方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于此處,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于不利的地位。

問:單位出具的标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裡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于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緻,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緻,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問: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于抵押物,是明确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内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将人事關系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系以後,無論檔案關系在什麼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都應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現金支付,隻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裡。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工資中扣除各種稅費?
 答:用人單位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内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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