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5日,廣州市人事局下發了《關于做好2004年我市普通學校畢業生就業接收工作的通知》(穗人發【2004】25号,對2004年非廣州生源的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明确了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
1. 基本原則
非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曆并有學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具有普通大專(高職)以上學曆并有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準予遷入本市非農業人口。(2)對其他非廣州生源大專(高職)畢業生的接收入戶,按穗府【2003】72号、穗計社【2004】13号文和《關于規範我市補充吸收類準人員年度人口計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計社【2004】17号)的有關規定辦理。
2. 相關規定
非廣州生源高校本科以上學曆并有學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協商,隻需簽訂合同期不少于2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内需要流動的,新單位應到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高校畢業生辦理變更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原單位應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