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點擊:100次 | 日期:2015-05-27 | 點擊量: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全國在粵招生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号),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 改革,堅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維護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 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号)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積極有序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根據國務院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從有利于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和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出發,積極有序深化招生考試制度改 革,健全更加公平、科學的人才選拔機制,推動素質教育深入實施,促進考試招生公平公正,提高各類人才選拔水平。繼續開展基于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改革 試點,适度擴大高級技術型人才協同培養試點、高職院校自主招生試點的規模,不斷拓寬創新人才的選拔渠道,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 錄取的高校招生考試制度。
二、認真執行招生工作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
(一)認真貫徹落實調整規範高考加分政策。認真落實《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号)、《關于進一步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 知》(粵招〔2015〕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高考加分調整項目和加分分值。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高考加分政策執行過程的管理,積極 會同有關部門,細化和規範考生加分資格的審核程序與公示程序,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完善舉報、申訴受理機制,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嚴厲打擊考生資格和身份的 弄虛作假,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加分和錄取資格。
(二)組織落實好面向貧困地區農村學生招生專項計劃。根據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 〔2015〕3号)精神和工作要求,認真實施“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單獨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重 點高校面向貧困地區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面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1個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農村學生招生,重點培養貧困地區 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農林、醫學、師範等專業人才,做好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劃的工作,進一步提高農村學生升入重點大學的比例,促進教育公平。各高 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農村學生比例的長效機制。
(三)做好随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随遷子女接 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号)的有關精神,認真落實進城務工人員随遷子女中職畢業後在我省參加高職院校 招生考試的政策,做好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完善具體操作辦法和工作流程,保證符合政策的随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 諧穩定。
三、深入實施高校“陽光工程”,規範高校招生工作管理
(一)認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發布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規範認真制定招生章程,對學校的辦學類别、錄取規則(含對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專業 安排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詳細的規定與說明。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予以 備案,并上報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正式向社會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要确保上傳到教育部陽光平 台、本校網站以及宣傳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緻性,确保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信息合法、完整。
(二)規範高校等特殊類型招生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15〕1号)及有關文件要求, 招收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高校專項計劃的高校,以及招收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 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類型的高校,要嚴格按照實施“陽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和相互監督 的招生工作機制,梳理總結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中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加強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嚴格規範測試管理,嚴肅處理違規行 為,切實規範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後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外國語中學推薦保 送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國防生、免費師範生、農村衛生人才定向計劃等類考生不得調整錄取類型、培養方式等。試點 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嚴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後、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挂鈎的考核活動。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開力度。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教學〔2011〕9号)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 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試機構、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大招生信 息公開力度,推進學校招生“陽光工程”規範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和高校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 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 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 生不得予以錄取。加大“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招生政策、報考條件、資格名單、錄取結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傳力度。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 建設,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省招生辦公室在填報高考志願前,将公布考生成績排位和成績分段情況;在高校錄取期間,将及 時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檔的最低分數線(或排位)和投檔人數;征集志願時,将公布生源缺額較大的高校招生計劃缺額情況。
(四)努力提高考生志願填報滿意度。完善平行志願實施辦法,2015年我省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的批次,第一平行志願組的院校志願數從3個調整為5 個,第二組院校志願數量不變;“地方專項計劃”院校志願設定為1組5個;“3+證書”的院校志願數從2個調整為3個。最大限度降低考生填報志願的風險,進 一步提高考生志願的滿足率和滿意度。
(五)完善高校招生選拔機制和錄取方式。各高校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确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 委員會作用。要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構成,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 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要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
(六)公開高校招生錄取收費項目和标準。各高校必須嚴格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要求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費标準收取考生的學費、住宿費。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增 加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标準;嚴禁各種與招生錄取相挂鈎的亂收費行為,嚴禁将提前交納學費等費用作為是否錄取考生或考生确認錄取的依據;嚴禁向考生收取 錄取費、調檔費、贊助費、專業調整費等。
四、強化高考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确保高考安全順利實施
(一)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增強責任意識,積極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高考命題教師的遴選,協助做好高考命題教 師的管理。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強化高考安全管理,把高考安全保密作為一把手工程,把試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為工作重點抓緊抓實抓好,主要負責同志要親 自抓、負總責。要落實安全保密責任制,明确考試安全責任主體,逐級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明确每個崗位職責,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完 善試卷保密室的監控、防盜等硬件設施建設,确保所有試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設施全部達标。試卷保密室啟用前,要認真檢查、調試有關設施、設備,确保保密設施、 設備正常使用。要加強試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設,堅決制止任何渎職、不作為行為,試卷保管值班人員任何時候不得離崗、脫崗。要強化工作責任和措施,嚴格按照 安全保密規定,做好試卷的印刷、運送、交接和保管等各個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不發生考題洩露、考卷丢失、被盜以及其它考試安全的惡性事件發生,确保試 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要做好高考數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和篡改,嚴禁以信息發布或傳遞等 謀取利益。教育、公安、保密部門要通力協作,齊抓共管,聯防聯控,堅決消除任何影響考試安全實施的隐患,确保高考安全順利實施。
(二)加大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各地要落實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責任制,堅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确保高考安全順利。要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和國家教育統一 考試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能,認真落實《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号)要 求,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教育、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傳、監察、衛生、财政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制 度,落實工作職責,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為廣大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在高考前聯合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涉 考網絡環境”、“淨化考點周邊環境”等專項行動,使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取得實效。要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部門聯絡員制度、有關部門共同值班制度,及時發現、有 效解決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和重點難點問題。要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建立健全打擊各種違紀作弊行為的有效機制,重點防範和打擊有組織、有預謀的團 夥舞弊、請人代考、冒名頂替、内外勾結以及利用現代通訊工具作弊等嚴重舞弊行為,防範和打擊考前通過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涉嫌洩密或詐騙信息、非法兜售作弊 工具等涉考違法犯罪活動,确保不發生大面積群體舞弊事件。
(三)提高考試安全保障能力。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關于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标準化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教學〔2011〕1号)要求,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标準化考點的建設,加強标準化考點的日常 維護和升級,完善考點各項硬件設施(備)的配置。要進一步推進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标準化,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考場視頻及網 絡監控系統、作弊防控系統、考生身份驗證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要根據《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 制定有效的應急處置方案并認真進行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加強對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要健全誠信制度,構建正面教育、制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校考試招生誠信體系,完善誠信 考試工作機制,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誠諾,踐行誠信考試,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 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加大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力度,堅決查處各種違紀作弊行為,堅決查處違紀作弊有關責任人。凡出現大面積考生試卷雷同或發生嚴重 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考點,将取消考點設置資格,同時追究考點主考及相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考試招生管理水平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認真踐行“三嚴三實”,按照具備良好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安全意識、自律意識的要求,切實加強考試招生工作幹部隊 伍建設。要積極踐行“立德樹人,至公臻善”的考試招生核心價值觀,樹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工作理念,結合當前考試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進一步建立健 全考試招生工作隊伍管理制度,完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強化考試招生業 務、操作規程和工作技能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衆信得過的能推動考試招生事業科學發展的幹部隊伍,切實提高 考試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學的考試招生崗位工作質量評估體系和對工作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逐步建立考試招生崗位資格制度,健全有效的監管機制和獎懲 機制,強化對考試招生隊伍的約束力,努力提高考試招生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水平和業務管理能力。
各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各中學,要嚴格執行教育部“26個不得”的規定,全面維護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公平公正。各級教育 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考試招生工作 人員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的情況,把可能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态,堅決杜絕考試招生工作人員與招生中介相互勾結、謀取私利的現象,使考試招生 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招生工作紀律,始終堅持公正招生、廉潔招生,切實肩負起為國選才的神聖使命,全力維護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良好聲譽。要嚴格執行《普通 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對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應立即啟動相關程序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着力優化考試招生工作服務,不斷提高招生工作的滿意度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牢固樹立以考生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為本作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着力在優化服務方面下功夫,切實提高人民群衆對考試招生工作的滿意度。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處置的工作預案,做好對地震、暴雨、洪 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的應急防範工作。要細化服務措施,積極為考生參加考試、填報志願和錄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讀、咨詢指導,為考生提供更加 人性化的考試招生服務。要堅持以考生為本,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431号)的有關要求,切實把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進一步完善 招生信訪服務體系,設立接訪機構、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暢通申訴舉報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各類信訪問題。及時接受群衆監督。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長的思想 動向,妥善處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類信訪案件,對考生和家長來訪、來電咨詢及申訴,要及時處理、積極溝通、快速反饋、耐心解釋、限時答複。要安排專人接 訪,熱情接待每一位來訪的考生和家長,耐心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對考生和家長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問題要采取積極措施,逐一進行核查,依法依規處理,努力把 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态,全力維護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七、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确保招生工作安全順利實施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國家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教育領域具有政治意義、社會意義和全局意義的重要工作,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 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認清普通高校考試招生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提高認識,切實加 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制定科學的工作方案,認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各項工作,全力促進我省考試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健全組織機構,成立由 主要領導牽頭,相關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高等學校的黨政一把手要對本地區、本單位 的考試招生工作負總責,确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切實将考試招生工作落實到崗,責任落實 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要求明确、職責明确,保證目标責任落實、政策措施落實、監督檢查落實,确保考試招生工作有序推進。要堅持正确的輿論導向,認真做好考 試招生的宣傳工作,把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實施辦法、相關政策等考生須知的細節、應知的重要内容,及時、準确地向社會公布,為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順 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請各市招生辦公室速将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有關中學。
附件:1.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2015年5月11日
(請點擊下載)FJ.doc